政策法规

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做好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鼓励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试点专业有关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二)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按学科专业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三)攻读博士学位以在职学习为主,选择的学科专业方向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工作一致或相近,学习期间,应认真完成本人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工作。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符合国家有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且年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

三、报考程序

(一)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

(二)所在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培养计划,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人事处根据全校的培养计划和培养经费统筹考虑,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四)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

四、在读博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1.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享受全额基本工资。

2.在读博期间的第一学年应至少完成所在岗位基本工作量的1/3,其后3年应至少完成所在岗位基本工作量的1/2

3.在读博期间,完成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量可获得个人绩效工资基础部分,绩效工资的奖励部分按学校规定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发放。

4.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原工资级别,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2,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半年。

5.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公职、保留基本工资,待取得博士学位并及时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发。

(二)学习费用

1.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取得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教师报销学费(上限为30000元)的100%,取得单证(学位证)的教师报销学费(上限为30000元)的70%

2.经学校同意延期毕业的读博教师,其延长期内的各种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其他待遇

1.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成果,以我校教师署名发表的论文按照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博士毕业后可享受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相关政策。

五、相关规定

(一)教师完成博士学业,自取得学位证书之日起,应在学校服务不少于12年,服务期不满要求离职的,每少服务一年,应向学校缴纳1万元服务期补偿费。同时缴回学习期间学校所承担的费用。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学位。学习期间不得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档案交人事处登记或存档。未获得学位者,退回学校所支付工资和其他费用的1/2

(四)出国留学人员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2万元,毕业后一个月内返校工作,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收缴全部保证金。如需延期,须经学校批准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除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费用自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