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评审)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7年10月30日
西安航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评审)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评审)工作,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主要依据《教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及陕西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其他文件等。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评审)工作要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岗申报、依岗评审,激励创新、分类评价,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把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系列等级
第四条根据岗位设置,学校开展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评审)系列主要包括高校教师、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新闻出版、卫生、会计、审计、档案、社会科学研究,以上系列及层级均按照国家统一设置执行,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依据调整后对应系列层级执行。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应按受聘岗位规范申报。教师岗位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教师岗位可申报实验技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和高校教师系列,管理岗位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岗位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高等教育研究或社会科学研究岗位可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实际岗位类别进行申报。
第六条新定系列人员必须按照所在岗位,规范确定职称系列。已定系列人员若现职称系列不在学校规定系列范围内的,或现职称系列与所在岗位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的,学校鼓励按照实际岗位转评到相应的规范系列;特殊情况不能转评或不愿转评的,也可在原系列继续申报晋升。
第七条学校具有评审权的系列层级,由学校组织评定,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学校不具有评审权的系列层级,由学校评审后,按照对口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推荐评审。
第八条现职称系列不在学校规定系列之内的,学校不推荐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人事关系在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学校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评审);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全职聘用人员,入校工作满1年的,经所属单位委托,可在学校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评审)。
第十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一条能全面履行现职岗位职责,学风端正、团结协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并积极承担人才培养其他相应任务,有胜任申报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均应符合陕西省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件和规定。其中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的还应符合《西安航空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申报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的还应符合《西安航空学院工程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年终考核等要求,按照所申报系列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在申报条件所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2年申报,且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四)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在教学检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教学综合评价分≤80分的;
(九)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等。
第十五条申报人在我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各类业绩成果署名须出现“西安航空学院”字样,否则不予认定;申报人未在我校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各类业绩成果,若属任现职期间的,可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对任现职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或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十七条任现职期间,每出现一次年终考核或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评审;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较大工作(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评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发生重大工作(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评审;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评审;受处分或发生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者,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凡经学校推荐参加省上考核或评审,当年未通过者,延迟1年后方可再次推荐上报。
第四章 转评系列
第十八条转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以岗位需求为基础。岗位类别发生变化且满足相应系列转评条件的,可进行同级别转评;岗位类别不变时,每人限在学校规范系列内转评1次,不得多次转评,且转评后不能再按照原系列申报晋升。
第十九条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在教师岗位任职,且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1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二十条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转换,按现任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凡现专业技术职务与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的,可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后,按照陕西省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申请转评本岗位所在系列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15—25人组成(正高级职称人员占2/3以上),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应涵盖学校大部分学科,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业内具有较高威信的高级职称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每年调整1次,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各学科组负责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复审、述职答辩及学术评议工作。每个学科组由5—9人组成,成员由校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出席评委超过应到评委的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和学科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报职称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高校教师、工程技术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根据其任职情况及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相关表格。
(二)基层单位审核推荐。各基层单位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申报人员的工作成绩和教学科研成果等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的意见。
(三)资格审查及量化计分。在基层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督导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及申报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量化计分。
(四)材料公示。资格审查合格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评审系列及指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现有人员情况及学科专业布局等,研究确定当年开展评审(推荐评审)的系列和指标(原则上高校教师系列应每年开展评审并优先保证指标)。
(六)学科组评议。申报材料公示通过后,申报人须在学科组评议会上进行述职答辩;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学术评议,根据量化计分和学术评议的总体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指标数范围内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半数的申报人员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学校评审。评委会听取并审议学科组评议意见,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评议,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控制指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最终人选。其中对有评审权的系列层级直接进行评定,对无评审权的系列层级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推荐。
(八)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书面实名反映,由监察处调查核实属实的,由监察处报评委会进行复议。
(九)备案上报。评审结果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后,发文确认并上报备案,或推荐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根据其任职情况及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相关表格。
(二)基层单位审核推荐。各基层单位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申报人员的工作成绩和各项成果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申报资格等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的意见。
(三)材料公示。申报人按照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要求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确定推荐系列及指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现有人员情况及学科专业布局等,研究确定当年推荐评审的系列和指标。
(五)学校评审。学校组成评审专家组,并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数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推荐申报人选。
(六)确定推荐人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听取并审议评审专家组评议意见,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评议,按照学校确定的推荐评审控制指标,确定推荐申报人选。
(七)委托评审。根据最终确定的推荐人选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推荐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和一般程序:
(一)申报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见习期满(自报到之日起,博士研究生见习期满3个月、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6个月)、考核合格,可申请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报人员填写并提交《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三)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后,发文认定。
第三十条校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的条件和一般程序:
(一)申报人员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表》。
(二)申报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现职称批准机构批文、申请人现职称评审表、申请人职称资格证书、申请认定职称等级的代表作,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若现职称批准单位为省级人社(职改)部门、或“双一流”高校、或陕西省重点建设院校、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的,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他情况应进行研究评价后提出建议认定等级。
(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认定建议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现任岗位进行专业技术系列职务认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第三十三条申报人各类岗位条件和业绩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的要求和成果。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的收取,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等上级有关单位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出现与本办法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航空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2.西安航空学院工程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条件
3.西安航空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量化实施细则
4.西安航空学院工程系列、实验系列职称评审量化实
施细则
附件1
西安航空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晋升职务 |
基本条件 |
业务条件 |
教授 |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 (三)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四)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外语、体育、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申报思政学科的教师暂不要求博士学位)。 |
教学为主 |
1.岗位条件 (1)主讲过3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 (2)任现职以来,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90分),或任现职以来获得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1次。 (3)45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半年以上企业实践工作经历,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艺术、社科(不含经管)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 (4)指导学生参加过学科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实践、竞赛活动,且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 (5)指导青年教师且考核合格。 (6)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注:以上(3)(4)(5)对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和管理岗位人员不作要求。] 2.业绩条件,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并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本科毕业生的学院除外。 B.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f)在省级以上各类教师竞赛项目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 (g)指导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或经学校认定的行业相关学科技能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3项,其中省部级奖为第一指导教师、国家级奖为指导教师中排名前2;指导运动队代表我校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锦标赛团体或总分获得前三名,或指导运动队代表我校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锦标赛获得团体冠军(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h)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2)完成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项,或作为主编获得国家级规划教材。 [注:业绩条件C中之任何2条可且仅可折抵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用于折抵的业绩在C项中不再重复认定。] |
科研为主 |
1.岗位条件 (1)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 (2)任现职以来,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90分),或任现职以来获得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1次。 (3)具有半年以上企业实践工作经历,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 (4)指导学生参加过学科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实践、竞赛活动,且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 (5)指导青年教师且考核合格。 (6)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注:以上(3)(4)(5)对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和管理岗位人员不作要求。] 2.业绩条件,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本科毕业生的学院除外。 B.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D.成果及获奖 (a)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
副教授 |
(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五)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外语、体育、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申报思政学科的教师暂不要求博士学位)。 说明: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
教学为主 |
1.岗位条件 (1)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2)任现职以来,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90分),或任现职以来获得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1次。 (3)具有企业实践工作经历,时间满足学校相关要求;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 (4)指导学生参加过学科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实践、竞赛活动。 (5)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 (6)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7)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此项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以上(3)(4)(5)对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和管理岗位人员不作要求。] 2.业绩条件,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须具备A、B并C中之两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指导或协助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本科毕业生的学院除外。 B.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中有3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或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3篇学术论文中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五)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证书持有者);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f)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五)获得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项;或在省级各类教师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编获得省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g)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由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学科技能竞赛、或在学校认定的行业相关学科技能竞赛、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等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其中省部级二等奖为第一指导教师,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为排名前2指导教师,国家级奖励为排名前3指导教师 )。 [注:业绩条件C中之任何2条可且仅可折抵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用于折抵的业绩在C项中不再重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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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为主 |
1.岗位条件 (1)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2)任现职以来,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90分),或任现职以来获得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1次。 (3)具有企业实践工作经历,时间满足学校相关要求;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 (4)指导学生参加过学科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实践、竞赛活动。 (5)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 (6)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7)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此项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以上(3)(4)(5)对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和管理岗位人员不作要求。] 2.业绩条件,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须具备A、B、C并D中之两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指导或协助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本科毕业生的学院除外。 B.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1项。 D.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1名、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获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5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 (d)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项,或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由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学科技能竞赛、或在学校认定的行业相关学科技能竞赛、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等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其中省部级二等奖为第一指导教师,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为排名前2指导教师,国家级奖励为排名前3指导教师)。 |
讲师 |
(一)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说明: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
1.岗位条件 (1)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 (2)受聘助教以来,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85分)。 (3)具有企业实践工作经历,时间满足学校相关要求;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 (4)指导或协助指导(个人排名前5)学生参加过学科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创新实践活动。 (5)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6)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不少于1年。 [注:以上(3)(4)对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和管理岗位人员不作要求。] 2.业绩条件,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其中C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专业课120计划学时;音乐、美术专业教师还要按文化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B.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并累计到款10万元以上(理科6万元,文科4万元)。 C.成果及获奖 (a)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五)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三)校级科研、教学研究课题1项。 (b)参与(个人排名前五)过校级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个人排名前五)过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1项。 (C)参与(个人排名前三)指导过校级以上学科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等次;或参与(个人排名前二)指导过校级以上大创项目。 (d)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 (f)获得(个人排名前五)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
助教 |
(一)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
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条件。 |
注:1.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申报思政学科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单独划块评审;年均教学工作量须达到80学时以上;基本条件按照教师系列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各级别业务条件参照教师系列执行,其完成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的理论研究任务、获得的本岗位相关荣誉奖励对照专任教师同级次业绩成果。
2.以上各类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且与申报学科相一致。
3.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4.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均需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5.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均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科研项目均指非涉密项目。
6.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
7.关于“核心期刊”目录的确定,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介所、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5家机构在申报人论文发表当期公布的“核心期刊”或“来源刊物核心库”目录数据为准。
8.申报人的论文载体或收录数据不得出现ISSN和ISBN标志共存的现象;会议论文除ISTP和EI双检索外,其余一律不予认可;被CSCD收录在扩展库的论文,不认可为收录论文。
9.对任现职前获批的科研项目,自项目获批之日起至任现职的时间不超过项目完成总时间的1/3,也可认定为任现职期间的科研成果。
10.在科研项目类成果的立项和结题文件中,均应出现申报人姓名,工作角色或排序不一致的,以结题文件为准。
11.横向课题须提供的支撑材料:一、项目合同;二、结题证明材料。三、因项目成果而产生的效益情况、学术价值等方面的评价成果材料。四、项目经费证明(要求提供单位间转账凭证复印件,盖学校财务处公章)。
12.纵向课题到款经费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后,学校予以认定。
13.理科和文科的界定为:数学、物理、力学、制图等学科专业可按理科到款经费要求;经济(管理)、马列、中文、外语、体育、思政、美术、法学等学科专业可按文科到款经费要求。
14.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线专任教师可在满足基本条件和岗位条件的前提下,不受业绩条件限制,由本人申请破格评审,破格条件经职能部门认定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定,不受当年评审指标限制:
(1)连续5年获得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且每学期教学综合评价分均达到优秀标准(≥95分)的讲师,可直接申报副教授;连续8年获得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且每学期教学综合评价分均达到优秀标准(≥95分)的副教授,可直接申报教授;
(2)在学生四大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创新、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连续两届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在已取得讲师职称的前提下可直接申报副教授;
(3)主持并完成横向项目累计到款经费100万元以上(理科60万元、文科4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纵向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二等奖;或科研成果有1项被正式推广应用,转化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及以上,社会效益明显;或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或嘉奖者;或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者,在已取得讲师职称的前提下可直接申报副教授。
15.教师入校不满一年即申报副教授,或入校不满2年即申报教授,岗位条件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16.表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17.本文所列任职资格条件为基础性条件,随着学校的发展,任职资格条件将逐步提高。
附件2
西安航空学院工程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晋升 职务 |
基本条件 |
业务条件 |
正高级 |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6年以上; (三)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7年以上; (四)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正高级职务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正高级职务时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
1.岗位条件 能履行受聘岗位工作职责,完成聘期目标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系统讲授过3门以上专业课或实验课,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90分),且每年独立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实验课程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2)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或学生工作实践经验,组织完成过较大的工作项目或活动,能够制定本部门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业绩条件 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或政策理论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工科5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工科15万元、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3)符合所申报系列上级文件相关要求。 |
副高级 |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申报人员担任中级职务至少满2年; (二)具备统招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申报人员担任中级职务至少满5年; (三)后取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中级职务至少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15年; (四)统招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中级职务至少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至少满20年; (五)后取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中级职务至少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至少满25年; (六)统招中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中级职务至少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至少满28年; (七)后取中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中级职务至少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至少满30年。 |
1.岗位条件 能履行受聘岗位工作职责,完成聘期目标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实验课程,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90分),且每年独立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实验课程,或独立负责专业实验设备维修(维护),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2)具有较为丰富的管理工作或学生工作实践经验,参与组织过较大的工作项目或活动,能够为本部门管理工作的发展与改革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 2.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或政策理论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五)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工科5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3)符合所申报系列上级文件相关要求。 |
中级 |
(一)取得硕士学位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级职务至少满2年; (二)具备统招大学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级职务至少满4年; (三)后取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级职务至少满4年且取得本科学历至少满1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级职务至少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10年; (五)中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级职务至少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15年。 (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不少于1年。 |
1.岗位条件 能履行受聘岗位工作职责,完成聘期目标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实验课程,近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85分);且每年独立承担1门实验课程,或独立负责实验设备维修(维护)或独立负责实验室管理,达到校内培训积分要求。 (2)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或学生工作实践经验,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参与编写、起草本部门的各种制度、报告、总结等。 2.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或政策理论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论文1篇。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或参与(个人排名前五)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或参与(个人排名前三)过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校级课题1项。 |
初级 |
(一)具有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三)思想专职辅导员及在教师岗位上的人员,需参加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 |
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条件。 |
注:1.以上业务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且专业类的业绩成果应具有学科一致性。
2.管理岗位人员(含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撰写的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高水平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管理规章制度等,满3篇者可且只可折抵一篇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实验教师主持设计并自制的实验教具,经2届学生实际使用,满3种者可且只可折抵一篇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高水平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校内外专家匿名评审认定(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纳由本人提供支撑证明材料的可直接认定);学校印发的管理规章制度以学校文稿签发单认定;自制实验教具由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认定。
3.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4.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均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科研项目均指非涉密项目。
5.关于“核心期刊”目录的确定,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介所、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5家机构在申报人论文发表当期公布的“核心期刊”或“来源刊物核心库”目录数据为准。
6.申报人的论文载体或收录数据不得出现ISSN和ISBN标志共存的现象;会议论文除ISTP和EI双检索外,其余一律不予认可;被CSCD收录在扩展库的论文,不认定为收录论文。
7.对任现职前获批的科研项目,自项目获批之日起至任现职的时间不超过项目完成总时间的1/3,也可认定为任现职期间的科研成果。
8.在科研项目类成果的立项和结题文件中,均应出现申报人姓名,工作角色或排序不一致的,以结题文件为准。
9.横向课题须提供的支撑材料:一、项目合同;二、结题证明材料。三、因项目成果而产生的效益情况、学术价值等方面的评价成果材料。四、项目经费证明(要求提供单位间转账凭证复印件,盖学校财务处公章)。
10.纵向课题到款经费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后,学校予以认定。
11.理科和文科的界定为:数学、物理、力学、制图等学科专业可按理科到款经费要求;经济(管理)、马列、中文、外语、体育、思政、美术、法学等学科专业可按文科到款经费要求。
12.教师入校不满一年即申报副高,或入校不满2年即申报正高,岗位条件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13.表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14.本文所列任职资格条件为基础性条件,随着学校的发展,任职资格条件将逐步提高。
附件3
西安航空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量化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一)学历(学位)
学历 |
分值 |
学位 |
分值 |
博士研究生 |
30 |
博士 |
30 |
硕士研究生 |
15 |
硕士 |
15 |
本科(大普) |
5 |
学士 |
5 |
说明:此项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其他学历(学位)不计分。
(二)年终考核
任现职期间学校年度考核优秀10分/次,最多不超过30分。
(三)在职培训、进修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持录取通知书计10分,(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不予计分)。
二、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
年均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计30分。年均工作量较学校规定每少50学时减10分(不足50学时不减分)。
(二)教学效果
任现职期间,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为86—90分的计10分(仅对申报中级职称计分),90—95分的计20分,96分以上的计30分。
任现职期间,因教学态度、方法、手段、效果等问题在《督导简报》上被批评通报的,第一次不扣分,第二次扣10分,两次以上翻番扣分;一年内被批评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个人荣誉
奖励项目 |
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 |
模范教师 |
200 |
|
优秀教师 |
200 |
|
优秀教育工作者 |
200 |
|
师德标兵(先进个人) |
200 |
|
省 级 |
模范教师 |
100 |
|
优秀教师 |
100 |
|
优秀教育工作者 |
100 |
|
师德标兵(先进个人) |
100 |
|
校 级 |
优秀教师 |
30 |
|
教学质量优秀奖 |
30/次 |
按次数计分 |
说明:其他个人荣誉由教务、科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后,比照同等级别计分。
(四)质量工程项目
项目类型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国家级 |
教学名师 |
200 |
- |
- |
- |
- |
教学团队 |
200 |
100 |
30 |
20 |
10 |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
200 |
100 |
30 |
20 |
10 |
省 级 |
教学名师 |
100 |
- |
- |
- |
- |
教学团队 |
100 |
50 |
20 |
10 |
5 |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
100 |
50 |
20 |
10 |
5 |
校 级 |
教学团队 |
30 |
15 |
8 |
5 |
2 |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
30 |
15 |
8 |
5 |
2 |
说明:其他团队由教务、科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后,比照同级别教学团队计分。
(五)学科竞赛
1.个人教学类竞赛
项目名称 |
项目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微课竞赛 |
国家级 |
200 |
100 |
30 |
10 |
省级 |
100 |
50 |
20 |
5 |
校级 |
20 |
10 |
- |
- |
教学竞赛 |
省级 |
100 |
50 |
20 |
5 |
校级 |
30 |
20 |
10 |
- |
说明:(1)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2)其他教学类竞赛由教务部门认定后,比照同级别计分。
2.指导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
类型 |
指导教师排名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第一 |
第二 |
第一 |
第二 |
第一 |
第二 |
国家级 |
100 |
40 |
70 |
30 |
40 |
20 |
省级 |
70 |
30 |
50 |
10 |
20 |
- |
校级 |
30 |
- |
20 |
- |
10 |
- |
说明:(1)此项指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学科技能竞赛或行业相关学科技能竞赛。
(2)由其他学会、协会等有关组织主办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按照表中对应分值的1/3计算。
(3)对未出现指导教师姓名的获奖竞赛不予计分。
(4)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5)其他“金奖”、“第一名”等获奖级别由教务部门认定对应关系后对照相应等级赋分。
(6)此项累计最高计分不超过200分。
(六)教学成果奖
级别 |
等次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200 |
11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一等奖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二等奖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省 级 |
特等奖 |
600 |
550 |
500 |
450 |
400 |
350 |
300 |
一等奖 |
500 |
45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二等奖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校 级 |
特等奖 |
70 |
60 |
50 |
40 |
30 |
- |
- |
一等奖 |
60 |
50 |
40 |
30 |
- |
- |
- |
二等奖 |
50 |
40 |
30 |
- |
- |
- |
- |
说明: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七)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1.专业建设
项目名称 |
级别 |
参与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特色(重点、一流)专业、专业综合改革 |
国家级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省级 |
100 |
80 |
60 |
40 |
20 |
校级 |
30 |
20 |
10 |
- |
-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优秀实验室) |
国家级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省级 |
100 |
80 |
60 |
40 |
- |
校级 |
30 |
20 |
10 |
- |
-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国家级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省级 |
100 |
80 |
60 |
40 |
- |
校级 |
30 |
20 |
10 |
- |
- |
说明: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2.课程建设
课程名称 |
级别 |
参与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开放课程(MOOCs) |
国家级 |
200 |
100 |
30 |
20 |
10 |
省级 |
100 |
50 |
20 |
10 |
- |
校级 |
30 |
15 |
8 |
- |
- |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
国家级 |
100 |
30 |
20 |
10 |
- |
省级 |
50 |
20 |
10 |
- |
- |
校级 |
15 |
8 |
- |
- |
- |
说明:此项若与质量工程项目等重复,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三、科研工作
(一)科研奖励
级别 |
等次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200 |
1100 |
1000 |
900 |
800 |
一等奖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二等奖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省 级 |
一等奖 |
600 |
550 |
500 |
450 |
400 |
二等奖 |
500 |
450 |
400 |
350 |
300 |
三等奖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科技新星 |
600 |
- |
- |
- |
- |
厅局级 |
一等奖 |
300 |
270 |
240 |
210 |
180 |
二等奖 |
220 |
190 |
160 |
130 |
100 |
三等奖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科技新星 |
300 |
- |
- |
- |
- |
校 级 |
一等奖 |
70 |
60 |
50 |
40 |
30 |
二等奖 |
60 |
50 |
40 |
30 |
- |
三等奖 |
50 |
40 |
30 |
- |
- |
科技新星 |
70 |
- |
- |
- |
- |
说明:(1)此项均指由政府部门或学校颁发的奖励。
(2)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3)其他“金奖”、“第一名”等获奖级别由科研部门认定对应关系后对照相应等级赋分。
(二)科研项目
对于已完成研究的科研项目,但未获奖励的,按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对于获奖项目,此项不重复计算。
1.纵向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
级别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
1200 |
1100 |
1000 |
900 |
800 |
国家级其他项目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 |
600 |
550 |
500 |
450 |
400 |
省部级其他项目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厅局级 |
200 |
160 |
120 |
80 |
40 |
校 级 |
50 |
40 |
30 |
20 |
10 |
说明 (1)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子课题,按照对应关系的1/2计算。
(2)带有下划线的分值,不作为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使用。
(3)此项以获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2.横向科研项目
到款金额(万元) |
工科类 |
到款≥80 |
80>到款≥50 |
50>到款≥20 |
20>到款≥10 |
200 |
100 |
50 |
10 |
理科类 |
到款≥20 |
20>到款≥12.5 |
12.5>到款>≥5 |
5>到款≥2.5 |
200 |
100 |
50 |
10 |
文科类 |
到款≥13 |
13>到款≥8 |
8>到款≥3 |
3>到款≥1.5 |
200 |
100 |
50 |
10 |
说明:(1) 申报人须为课题负责人;
(2)到款金额以学校财务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3)数学、物理、力学、制图等学科可按理科类计分;经济(管理)、马列、中文、外语、体育、思政、美术、法学等学科可按文科类计分。
(三)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专利类别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国家发明专利 |
100 |
30 |
实用新型专利 |
10 |
- |
软件著作权 |
10 |
- |
说明: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两项累计最高计分不超过30分。
(四)科研成果转化
到款金额(万元) |
到款>30 |
30>到款>20 |
20>到款>10 |
10>到款<5 |
600 |
300 |
150 |
30 |
说明:(1)申报人为有关专利证书持有人;
(2)若有关专利为联合申报,计分由科技处按照贡献比重予以认定;
(3)到款金额以学校财务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四、论文教材
(一)论文
刊物级别(收录类型) |
每篇分值 |
Science、Nature |
1000 |
SCI、SSCI(一、二区) |
700 |
SCI、SSCI(三区) |
500 |
SCI、SSCI(四区) |
300 |
EI(期刊)、新华文摘、CSSCI来源期刊、北大核心、CSCD、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
200 |
ISTP&EI双检索、CSSCI扩展期刊 |
100 |
国外普通期刊 |
70 |
中科院核心、社科院核心、中信所核心 |
50 |
普通期刊 |
10 |
说明:(1)论文研究内容与申报学科无关的不计分;
(2)论文均指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不计分;
(3)《西安航空学院学报》最多计算2篇,多出部分不计分;
(4)普通期刊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5)此项以获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二)教材专著
1.获奖教材
级别 |
等次 |
主编 (不分排名) |
副主编 (不分排名) |
第一参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 |
70 |
40 |
二等奖 |
80 |
60 |
30 |
省 级 |
特等奖 |
70 |
50 |
20 |
一等奖 |
60 |
40 |
10 |
二等奖 |
40 |
30 |
- |
校级 |
20 |
10 |
- |
说明:(1)此项均指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公开出版教材;
(2)只挂名,未参与编写的不计分;
(3)此项以获最高奖项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2.教材或专著
教材、译著:每编写(翻译)3万字以上计10分,超过部分不足3万字不计分,此项计分最高不超过50分。编写字数以前言、后记中的记载为准。第一主编再加30分,第二主编再加20分。
专著:每编写2万字以上计10分,超过部分不足2万字不计分。
3.校内讲义或指导书
每编写4万字以上计10分,超过部分不足4万字不计分,此项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编写字数由教务部门认定。第一编者再加10分。
五、学生工作
(一)个人荣誉
级别 |
荣誉称号 |
分值 |
国家级 |
优秀辅导员 |
200 |
省 级 |
优秀辅导员 |
100 |
校级 |
优秀辅导员 |
50 |
优秀学生工作者 |
10 |
优秀班主任 |
10 |
注:(1)各级优秀辅导员称号仅对申报晋升思政类学科职称时计分;
(2)此项以获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3)对于同年获得校级及以上两个荣誉称号的,仅计一项得分;
(4)校级优秀学生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二)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
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仅对申报晋升思政类学科教师职称时计分,计分比照本细则第二条第五项第一款“教学工作”中“学科竞赛”之“个人教学类竞赛”的标准执行。
(三)承担班主任工作
担任班主任每满1年计10分,不足1年的不计分,此项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六、有关说明
(一)以上业绩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所涉及的排名均按照项目书或获奖证书所列名单认定。
(二)对不能归类到以上内容或有关部门不予认定的材料不计分。
(三)辅导员申报晋升思政学科的,其完成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的理论研究任务,对照专任教师同级次业绩成果进行量化;教学工作量同比专任教师同级次教学工作量进行量化。
(四)随学校发展变化应予以新增、调整的计分内容,按照当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文件的有关说明执行。
(五)文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含本级。
(六)此量化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此细则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4
西安航空学院工程系列、实验系列职称评审量化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一)学历(学位)
学历 |
分值 |
学位 |
分值 |
博士研究生 |
30 |
博士 |
30 |
硕士研究生 |
15 |
硕士 |
15 |
本科(大普) |
5 |
学士 |
5 |
说明:此项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其他学历(学位)不计分。
(二)年终考核
任现职期间学校年度考核优秀10分/次,最多不超过30分。
(三)在职培训、进修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持录取通知书计10分,(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不予计分)。
二、教学工作
(一)质量工程项目
项目类型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国家级 |
教学名师 |
200 |
- |
- |
- |
- |
教学团队 |
200 |
100 |
30 |
20 |
10 |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
200 |
100 |
30 |
20 |
10 |
省 级 |
教学名师 |
100 |
- |
- |
- |
- |
教学团队 |
100 |
50 |
20 |
10 |
5 |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
100 |
50 |
20 |
10 |
5 |
校 级 |
教学团队 |
30 |
15 |
8 |
5 |
2 |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
30 |
15 |
8 |
5 |
2 |
说明:其他团队由教务、科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后,比照同级别教学团队计分。
(二)学科竞赛
1.个人教学类竞赛
项目名称 |
项目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微课竞赛 |
国家级 |
200 |
100 |
30 |
10 |
省级 |
100 |
50 |
20 |
5 |
校级 |
20 |
10 |
- |
- |
教学竞赛 |
省级 |
100 |
50 |
20 |
5 |
校级 |
30 |
20 |
10 |
- |
说明: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2.指导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
类型 |
指导教师排名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第一 |
第二 |
第一 |
第二 |
第一 |
第二 |
国家级 |
100 |
40 |
70 |
30 |
40 |
20 |
省级 |
70 |
30 |
50 |
10 |
20 |
- |
校级 |
30 |
- |
20 |
- |
10 |
- |
说明:(1)此项指经教务部门认可的由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学科技能竞赛及行业相关学科技能竞赛。
(2)由其他学会、协会等有关组织主办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按照表中对应分值的1/3计算。
(3)对未出现指导教师姓名的获奖竞赛不予计分。
(4)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5)其他“金奖”、“第一名”等获奖级别由教务部门认定对应关系后对照相应等级赋分。
(6)此项累计最高计分不超过200分。
(三)教学成果奖
级别 |
等次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200 |
1100 |
1000 |
900 |
800 |
450 |
400 |
一等奖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350 |
300 |
二等奖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250 |
200 |
省 级 |
特等奖 |
600 |
550 |
500 |
450 |
400 |
350 |
300 |
一等奖 |
500 |
45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二等奖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校 级 |
特等奖 |
70 |
60 |
50 |
40 |
30 |
- |
- |
一等奖 |
60 |
50 |
40 |
30 |
- |
- |
- |
二等奖 |
50 |
40 |
30 |
- |
- |
- |
- |
说明: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四)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1.专业建设
项目名称 |
级别 |
参与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特色(重点、一流)专业、专业综合改革 |
国家级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省级 |
100 |
80 |
60 |
40 |
20 |
校级 |
30 |
20 |
10 |
- |
-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优秀实验室) |
国家级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省级 |
100 |
80 |
60 |
40 |
- |
校级 |
30 |
20 |
10 |
- |
-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国家级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省级 |
100 |
80 |
60 |
40 |
- |
校级 |
30 |
20 |
10 |
- |
- |
说明: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2.课程建设
课程名称 |
级别 |
参与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开放课程(MOOCs) |
国家级 |
200 |
100 |
30 |
20 |
10 |
省级 |
100 |
50 |
20 |
10 |
- |
校级 |
30 |
15 |
8 |
- |
- |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
国家级 |
100 |
30 |
20 |
10 |
- |
省级 |
50 |
20 |
10 |
- |
- |
校级 |
15 |
8 |
- |
- |
- |
说明:此项若与质量工程项目等重复,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三、科研工作
(一)科研奖励
级别 |
等次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200 |
1100 |
1000 |
900 |
800 |
一等奖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二等奖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省 级 |
一等奖 |
600 |
550 |
500 |
450 |
400 |
二等奖 |
500 |
450 |
400 |
350 |
300 |
三等奖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科技新星 |
600 |
- |
- |
- |
- |
厅局级 |
一等奖 |
300 |
270 |
240 |
210 |
180 |
二等奖 |
220 |
190 |
160 |
130 |
100 |
三等奖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科技新星 |
300 |
- |
- |
- |
- |
校 级 |
一等奖 |
70 |
60 |
50 |
40 |
30 |
二等奖 |
60 |
50 |
40 |
30 |
- |
三等奖 |
50 |
40 |
30 |
- |
- |
科技新星 |
70 |
- |
- |
- |
- |
说明:(1)此项均指由政府部门或学校颁发的奖励。
(2)此项以获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3)其他“金奖”、“第一名”等获奖级别由科研部门认定对应关系后对照相应等级赋分。
(二)科研项目
对于已完成研究的科研项目,但未获奖励的,按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对于获奖项目,此项不重复计算。
1.纵向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
级别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
1200 |
1100 |
1000 |
900 |
800 |
国家级其他项目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 |
600 |
550 |
500 |
450 |
400 |
省部级其他项目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厅局级 |
200 |
160 |
120 |
80 |
40 |
校 级 |
50 |
40 |
30 |
20 |
10 |
说明:(1)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子课题,按照对应关系的1/2计算。
(2)带有下划线的分值,不作为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使用。
(3)此项以获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2.横向科研项目
到款金额(万元) |
工科类 |
到款≥80 |
80>到款≥50 |
50>到款≥20 |
20>到款≥10 |
200 |
100 |
50 |
10 |
理科类 |
到款≥20 |
20>到款≥12.5 |
12.5>到款>≥5 |
5>到款≥2.5 |
200 |
100 |
50 |
10 |
文科类 |
到款≥13 |
13>到款≥8 |
8>到款≥3 |
3>到款≥1.5 |
200 |
100 |
50 |
10 |
说明:(1) 申报人须为课题负责人;
(2)到款金额以学校财务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3)数学、物理、力学、制图等学科可按理科类计分;经济(管理)、马列、中文、外语、体育、思政、美术、法学等学科可按文科类计分。
(三)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专利类别 |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国家发明专利 |
100 |
30 |
实用新型专利 |
10 |
- |
软件著作权 |
10 |
- |
说明: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累计最高计分不超过30分。
(四)科研成果转化
到款金额(万元) |
到款>30 |
30>到款>20 |
20>到款>10 |
10>到款<5 |
600 |
300 |
150 |
30 |
说明:(1)申报人为有关专利证书持有人;
(2)若有关专利为联合申报,计分由科技处按照贡献比重予以认定;
(3)到款金额以学校财务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四、论文教材
(一)论文
刊物级别(收录类型) |
每篇分值 |
Science、Nature |
1000 |
SCI、SSCI(一、二区) |
700 |
SCI、SSCI(三区) |
500 |
SCI、SSCI(四区) |
300 |
EI(期刊)、新华文摘、CSSCI来源期刊、北大核心、CSCD、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
200 |
ISTP&EI双检索、CSSCI扩展期刊 |
100 |
国外普通期刊 |
70 |
中科院核心、社科院核心、中信所核心 |
50 |
普通期刊 |
10 |
说明:(1)论文均指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不计分;
(2)《西安航空学院学报》最多计算2篇,多出部分不计分;
(3)普通期刊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4)此项以获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二)教材专著
1.获奖教材
级别 |
等次 |
主编 (不分排名) |
副主编 (不分排名) |
第一参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 |
70 |
40 |
二等奖 |
80 |
60 |
30 |
省 级 |
特等奖 |
70 |
50 |
20 |
一等奖 |
60 |
40 |
10 |
二等奖 |
40 |
30 |
- |
校级 |
20 |
10 |
- |
说明:(1)此项均指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公开出版教材;
(2)只挂名,未参与编写的不计分;
(3)此项以获最高奖项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2.教材或专著
教材、译著:每编写(翻译)3万字以上计10分,超过部分不足3万字不计分,此项计分最高不超过50分。编写字数以前言、后记中的记载为准。第一主编再加30分,第二主编再加20分。
专著:每编写2万字以上计10分,超过部分不足2万字不计分。
3.校内讲义或指导书
每编写4万字以上计10分,超过部分不足4万字不计分,此项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编写字数由教务部门认定。第一编者再加10分。
五、学生工作
(一)个人荣誉
级别 |
荣誉称号 |
分值 |
国家级 |
优秀辅导员 |
200 |
省 级 |
优秀辅导员 |
100 |
校级 |
优秀辅导员 |
50 |
优秀学生工作者 |
10 |
优秀班主任 |
10 |
注:(1)各级优秀辅导员称号仅对申报晋升思政类学科职称时计分;
(2)此项以获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
(3)对于同年获得校级及以上两个荣誉称号的,仅计一项得分;
(4)校级优秀学生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二)承担班主任工作
担任班主任每满1年计10分,不足1年的不计分,此项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六、其他
管理岗位人员(含思政辅导员)主持撰写的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高水平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学校印发的管理规章制度等,每项计30分,最高不超过180分。高水平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校内外专家匿名评审认定(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纳由本人提供支撑证明材料的可直接认定);学校印发的管理规章制度以学校文稿签发单认定。
实验教师主持设计并自制的实验教具,经2届学生实际使用,每项计30分,最高不超过180分。自制实验教具由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认定。
七、有关说明
(一)以上业绩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所涉及的排名均按照项目书或获奖证书所列名单认定。
(二)对不能归类到以上内容或有关部门不予认定的材料不计分。
(三)随学校发展变化应予以新增、调整的计分内容,按照当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文件的有关说明执行。
(四)文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含本级。
(五)此量化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此细则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抄送:各单位。 |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