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陕人发〔2003〕7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精神和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杠杆作用,加大为经济建设服务力度,拓宽职称服务领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评聘分开,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第一线,为实现西部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1.允许各类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民营、三资、外资、私营等各类所有制单位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的职称评审政策。
上述各类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程序及要求,按《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了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有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的,由各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申报。
2.允许外地在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对户口、人事关系不在我省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凡来陕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我省职称申报晋升条件的,可不受户籍、档案、岗位职数的限制,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我省破格申报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实施考评结合的专业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全国外语统考合格;(2)参加全国或省上组织的专业、理论和计算机考试合格;(3)完成继续教育规定课时;(4)达到申报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其他条件要求的。
4.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分级管理。省职改办负责完善修订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除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外语等考试外,初级职称资格评审、认定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批准;中级职称资格评审、认定由市(厅局)级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资格评审由省职办审核,省人事厅批准。
5.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高教和中等职业教育系列除外),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除考评结合系列外,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都要进行答辩。从2005年起,省、市级单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大专以上学历。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并免除外语考试要求:(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2)在急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4)留学回国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引进急需的特殊人才。
7.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岗位设置要在编制部门批准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承担任务等情况,由同级人事部门按照“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能低于总岗位数的80%”的要求,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完善专业技术最高职称设置标准,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核准,其他由市(厅局)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核。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不能作为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数。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科学设岗基础上的最高职称限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和职称等级,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企业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
8.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择优聘任职称的程序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所在专业技术职称管理部门申报技术职称;经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或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技术职称;由所在单位按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的要求,在空余的岗位职数内择优聘任。
9.申报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通过相应外语(医古文、古汉语)等级考试(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可参加职称评审。
10.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能聘任专业技术职称。
11.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凡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持外语A级合格证书可参加评审。
12.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科研、高教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含外语大专);
(3)
1979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的,或女50岁,男53岁;
(4)获得博士学位;
(5)在山区县及县辖乡镇(除市区所在地)连续工作满20年;在平原县连续工人满25年;
(6)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7)在国外学习连续2年以上。
13.在野外及县域地区从事地质、采矿、勘探、水利水电、水文勘测、工程施工、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等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可降一级档次。
14.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过程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职改办。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15.本补充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