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安航空学院科研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与设置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科研能力的教师队伍,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科研岗位。

第二条 科研岗位依据具体情况分为专职科研岗位和兼职科研岗位两类。科研岗位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3年,每年考核。

第三条 每年10月份学校发布次年度科研岗位聘任计划,12月完成科研岗位聘任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在岗人员均有资格申报。申报人员原编制和技术系列不因此岗位聘任而发生改变。

第五条 受聘科研岗人员所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计入其所在单位所需完成的科研任务之中。

第二章  申报与聘任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

(二)所在学科与专业教学工作许可;

(三)近三年未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申报人员填写《科研岗位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

(二)科技处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学校科研岗位聘任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

(三)受聘人与学校科技处签订《科研岗位聘任协议书》。

第三章  任务与考核

第八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可不承担教学任务,兼职科研岗位人员需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教学基本工作量一半以上。

第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完成下列任务12之一项和3456中之一项,且年度科研量化分值不低于300分者;兼职科研人员完成3456中之一项,且年度科研量化分值不低于100分者,视作完成聘期内工作基本任务。

1.主持纵向科研项目2项,其中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年均科研经费到账30万元;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ISTPSSCI收录论文1篇或在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

4.出版学术专著1部;

5.获省部级科研奖(排名前3)、教学成果奖(排名前2)、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排名前2);

6.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

第十条 科研岗位人员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科技处实行年度考核,在聘期第一、二年按所需完成的年度科研分值考核,第三年按照聘期科研任务要求考核。科研任务之外的其他工作由所在单位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年度科研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年津贴减半发放。聘期内完成科研任务要求的,原扣减部分在聘期结束时予以补发。

第四章  待遇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完成年度科研基本工作任务的,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按照相应职称教师计算津贴分值后,按月发放津贴。

第十三条 兼职科研岗位人员完成科研基本工作任务,同时完成一半以上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后按相应职称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专兼职科研岗位人员科研基本工作量超出任务分值的部分,按照《西安航空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量化奖酬。

第十五条 专兼职科研岗位人员从事的教学工作量,课时费从零学时起计算。

第十六条 科研岗位人员聘期内原则上不受理转岗申请。确有特殊原因或经学校考核不适宜继续从事科研岗位工作的,可以由学校解聘其科研岗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