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安航空学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聘用合同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聘用合同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待遇等。

第三条学校人事代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各类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类型: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人事代理分为AB两种类型。

A类:是指学校对新接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实行的人事代理形式。A类代理人员在学校事业编制名额有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后,可择优转入事业编制。

B类:指学校对未达到A类人事代理条件的人员实行的人事代理形式。B类代理人员不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

(一)教学岗位招聘或接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为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

(二)部分非教学岗位招聘或接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其他经学校研究同意实施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章  人事代理的内容

第六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学校组织人事部和校属各用人部门(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分别为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代理机构的职责

(一)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二)代办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三)办理代理人员户籍、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四)代办辞职、辞退手续。

(五)劳动争议的调解。

(六)提供与学校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八条学校组织人事部的职责

(一)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办理报到手续。

(二)对校内用人部门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

(三)委托相关部门向代理机构支付人事代理费,并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各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及代理人员的表现和业绩,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为代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晋升、业务培训等事宜。

(六)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用人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代理人员建立考核、技术等档案材料并及时提交学校。

(三)根据代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合同的续签、终止、解除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条 代理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学校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查等。

第四章  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

(一)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A类代理人员每届聘期为6年,B类代理人员每届聘期为3年。B类代理人员经学校研究,可择优转为A类人事代理。

(三)代理人员考核合格且本人有意愿续签聘用合同的,须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提出续签申请。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学校与代理人员解除合同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组织人事部,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二)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用人部门,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组织人事部,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按照《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有关合同终止的规定,学校与代理人员终止合同后,代理人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违约及其处理

(一)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每年1万元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凡经学校出资培训、签订其他合同的,其赔偿按学校和用人部门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二)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属个人原因解除合同,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在职进修取得博士学位或评聘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继续为学校服务两个聘期。若未满服务期,代理人员申请终止合同或擅自离岗的,属个人原因解除合同,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合同期内如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或配偶在国外学习出国探亲,或经学校同意因私出国,须向学校缴纳按期回国保证金。逾期不归的,属个人原因解除合同,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五章  代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代理人员的待遇

(一)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在编教职工同工同酬,其考核、晋级、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其中A类代理人员的住房福利等与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

(二)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手续。

(三)代理人员若由原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须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我校后,学校为其缴纳后续养老保险金;若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者,由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后,学校为其缴纳后续养老保险金。

第六章  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七条代理程序

(一)用人部门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后由组织人事部予以公布。

(二)应聘人员填写《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

(三)学校组织招聘,确定拟聘人员。

(四)拟聘人员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

(五)代理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接收手续。

(六)聘用人员到组织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

第七章    

第十八条校办工厂和后勤集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学校备案;拟聘代理人员情况须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或协议书)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校办工厂和后勤集团人事代理人员薪酬等费用自筹。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