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浏览次数:


 

 西安航空学院(处室)文件

 


 

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职称评审工作文件精神,按照《西安航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23版)》(西航院字﹝2023﹞5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校2023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本次职称评审的系列包括高校教师系列,以及单设的高校教师(专职辅导员)系列和高校教师(专职思政教师)系列。2023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二、基本要求

(一)申报人应符合“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中有关规定。

(二)申报人员任现职级年限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各类业绩成果及对应支撑材料为任现职级以来至2023年10月20日间取得。

(三)申报晋升上述系列各层级职称人员,本年度执行“办法”中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四)申请转换此次评审系列层级的人员,须按受聘岗位规范申报,并在拟转评岗位工作至少满1年,符合拟转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五)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师德师风、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在申报条件所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每发生一次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的,或每发生一次教学综合评价分平均值<60分的,延迟2年申报,且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三、代表作评审

(一)高校教师系列及高校教师(专职思政教师)系列所有申报正常晋升高级职称的参评人,均须进行代表作评审,填报相关表格(附件1)。代表作评审采用匿名评审方式进行,每位参评人的代表作,送三位高水平院校的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二)代表作业绩分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公共服务三类模块,具体见附件2。代表作成果类型可包括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理论文章、标准规范、创作作品、决策咨询报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建言献策成果以及其他实体性作品(成绩)等多种形式。

(三)代表作应为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能够体现本人最高水平的代表性业绩成果。其中申报教授职称的需提供3件不同的代表作,申报副教授职称的需提供2件不同的代表作。代表作须经形式审核部门审核,并与《评审表》代表作栏目内容填写一致。

(四)代表作评审结论分为“完全达到”、“基本达到”、“尚未达到”三个等次。各等次分值为:“完全达到”(分值为“3”分)、“基本达到”(分值为“1”分)、“尚未达到”(分值为“0”分)三档,计算出总分值。凡得分在4分及以下者,视为代表作评审结果不通过,不进入学科组评审。

(五)通过代表作评审的,方可进入学科组评审。通过代表作评审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当年)。

四、评审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评审程序按照“办法”中第六章中的第二十七条执行,并须填写相关表格(附件3至附件7)。

(二)本次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拟定如下(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及学校工作实际,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实时进行调整)。人事处将适时组织开展申报人培训和审核人培训工作。

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

负责人(部门)

109日前

个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

申报人所在单位

基层单位审核推荐,提交《申报人情况汇总表》等

提交《形式审核人员情况信息表》

各形式审核部门

1013日前

填写相关评审表、业绩成果表,制作电子化支撑材料

申报人

填写代表作评审相关表格并发至人事处

申报人所在单位

提交业绩成果汇总表至人事处,电子化支撑材料发送至相应形式审核部门

1020日前

师德师风考察

教师工作部

申报人材料形式审核

各形式审核部门

提交赋分后的汇总业绩成果表

提交审核后的电子化支撑材料

提交审核后的评审表(纸质、电子版)

申报人所在单位

1025日前

申报材料资格审查及整体量化情况汇总

人事处

1115日前

代表作送外审

人事处

确定评审分组及指标

代表作评审完成10日内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材料公示

人事处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答辩

学科组

开展评议并形成意见

拟定评审结果

校评委会

校评委会后5日内

审定评审(认定)结果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评审结果公示

人事处

按照上级要求

向省教育厅职改办报送有关材料等

人事处

五、申报业绩材料形式审核及量化

申报人各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包括电子化材料与其原件材料的一致性),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相应形式审核部门负责审查。

(一)形式审核部门所负责的业务划分

1.师德师风,教学名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以及校内培训积分等情况由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

2.企业(社会)实践、指导青年教师情况、对教研室(科室)的贡献,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等情况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3.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学历学位、职称职级、任职年限等)、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年终考核、国外访学、“双师双能型”教师等情况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4.教学类业绩,含教学任务及工作量、教学类奖励和项目、教材、校内讲义或指导书、教学效果、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5.科研类业绩,含科研奖励、科研项目、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论文、专著(译著)、科研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类业绩及其它科研成果等情况由科技处负责审核。

6.承担班主任、优秀班主任情况以及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专职心理教师申报高校教师(专职辅导员)系列职称的学生工作相关业绩成果,由学生处负责审核。

7.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意见、教研室(科室)对申报人的评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填报、审核(对于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且申报人工作岗位不在二级院部的,按照申报学科划分至对应的二级院部);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申报专职辅导员系列的,教研室(科室)对申报人的评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学生管理科负责填报、审核;专职心理教师申报专职辅导员系列的,教研室(科室)对申报人的评价由学生处相关科室负责填报、审核。

(二)申报业绩材料量化工作的实施

1.申报业绩材料由各形式审核部门按照业务职能分工审核量化并负责解释。不包含在量化实施细则中的计分内容,不予量化赋分。

2.人事处负责将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的“业绩成果汇总表”汇总后,按照形式审核业务划分,发送至各形式审核部门。

3.各形式审核部门对“业绩成果汇总表”内容进行审核赋分,并将汇总结果盖章确认后交人事处,相应汇总电子版及审核后的对应电子化支撑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4.人事处负责申报材料整体量化汇总等工作。

六、初次认定职称工作

(一)所有初次参加工作的新进教职工需进行初次职称认定。自报到之日起,博士研究生见习期满3个月、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6个月,考核合格后按照“办法”中规范的系列等级,以现任岗位进行规范认定,并于11月15日前填报相关表格(附件8和附件9)提交人事处。

(二)对于入校前在博士后流动站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提供博士后证书,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且加盖博士后流动站公章),且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工作经历,业绩条件达到“办法”中副教授要求的,可申请直接认定副教授任职资格。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报人,仅可入校两年内(含当年)申报认定一次。申报人填报相关表格(附件10)。

七、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职称(不分正副)400元/人,中级职称200元/人;代表作评审的收费标准为:高级职称(不分正副)1500元/人。以上缴费均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交至财务处,具体缴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管,评审期间若遇上级单位另有其他规定,按上级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破格晋升人员,破格条件经职能部门认定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定,不受当年评审指标限制。

(三)所有申报教师需在陕西省教育厅职称管理系统(基层版)填报相关信息,地址为:zcps.sneducloud.com,具体填报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根据《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在职培养培训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西航院字〔2015〕110)规定,要求自2016年起二级学院(部)专、兼职教师每年均须达到规定积分。考虑到本年度截止评审工作开始时不足12个月,学校研究决定本年度职称评审中对2023年校内在职培训积分按文件要求的70%执行。

(五)电子化材料规范性要求及代表作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见附件11和附件12。

(六)请形式审核负责部门确定形式审核人员,填报《形式审核人员情况信息表》(附件13)并于10月9日前提交人事处。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不得承担审核等相关工作。

(七)本通知评审范围内的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名和审核的,视为本年度放弃。

(八)申报人须填写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4),并于10月9日前提交人事处。如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为便于开展工作,职称评审期间有关通知及时间安排等重要事宜将通过QQ群(群号:779247072)发布,请各申报人员及形式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实名加入。相关电子材料,请发送人事处邮箱szk@xaau.edu.cn

(十)文中涉及有关文件可在“人事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阅;附件材料不随文下发,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联系人:张兴,马卓; 联系电话:84258536。

 

附件:1.代表作专家鉴定意见表

2.代表性业绩成果的模块构成

3.申报人情况汇总表

4.西安航空学院申报职称业绩成果汇总表

5.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高校教师(专职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7.高校教师(专职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8.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9.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10.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认定审批表

11.电子化材料规范性要求

12.代表作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

13.形式审核人员情况信息表

14.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人事处   

                                                              2023年9月25日